2008年5月5日 [第17期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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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“伟哥”案药店为何成被告?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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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伟哥”案药店为何成被告?


新闻背景:

     据《南方都市报》报道: 4月25日,因在为“万艾可”做门店宣传时使用了“伟哥”字样,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“涉嫌不正当竞争”把广州市万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,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元,并在报纸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。而广州万×医药连锁则对此辩称,原告所指控的事实均为“万艾可”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所为,对此并不知情。去年,因产品外包装被仿冒,某制药企业起诉广东省7家药店,索赔190万元,其中几家知名连锁药店也被推上被告席。土“伟哥”告了洋“伟哥”,给药店敲响了什么样的警钟?


○主持人:   本报记者 黄丽丘    嘉宾:    北京好得快大药房总裁助理张捷    北京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晓地  
 
这个案例给药店经营者上了一课
 
       主持人:这个官司会给药店的经营带来什么影响?药店应该如何应对?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得到什么启示?
       安晓地:从有关报道来看,原告是在商标侵权案中胜诉以后,对作为经销产品的药店提出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。此案的关键在于药店用来宣传的材料,如果真如原告所说,药店的确是触犯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5条第4项规定的“虚假表示行为”,以及第9条规定的“虚假宣传行为”。但是如果按照药店的答辩中所称,原告所指控的门店招贴、健康手册中的事实均为“万艾可”生产厂家所为,药店对此并不知情,那么药店所承担的责任就轻了,他们只需要停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就可以了,一般不需要赔偿。
       在这个案例中,原告要求的经济赔偿数额很小,我认为原告有炒作的嫌疑。可能他想通过这个案例,进一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,同时也警告其他有类似行为的药店。
       张捷:我认为,这个案例给所有的药店经营者都上了一课。正常的竞争是指厂商运用市场营销手段,在产品质量、价格、陈列、宣传促销等方面进行比拼。但也有一些厂商利用对手的疏忽、漏洞进行事件营销,达到宣传自己的目的,因此,药店就成了“替罪羊”。如果处理得当,这一事件对药店的经营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。
       店方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解决,第一种:如果原告厂商的举证都是事实,那么店方可以与原告协商,以双方今后的合作为重,私下和解,不必非要等到法院判决。第二种方式:如果对方不愿和解,一定要达到某种目的,药店只能提出自己的答辩理由后,静听法院的判决,相信法院会给出公正的判决。即使官司输了,只要对方提出的要求不过分,照判决做就是了,吃一堑,长一智,在今后的经营中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,这样的企业才是优秀的企业。如果非要将官司拖下去或把事件闹大,可能结果会适得其反,对企业的品牌造成不良影响。
 
增强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
 
       主持人:张总,一般药店在与厂家签订引进产品的合同时,通常会不会有涉及产品本身广告的条款?
       张捷:由于处方药品不允许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,非处方药做广告要进行审核批准。一些药厂在与药店合作时,总是希望在药店的一些位置进行广告宣传。药店一般会对广告内容进行资质审核,包括商品资质是否齐全、合法。好得快面对这种情况时,要求厂商必须提供广告审批资质后,才能进行广告发布,这在公司广告宣传制度中有明文规定,并被严格遵守。
       如果药店屡屡成被告,除了商品质量管理存在问题外,在经营管理上可能也缺乏监督机制。这样的企业应加强建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、流程,并严格贯彻执行。
   
       主持人:药店在经营的过程中进行广告宣传时,应该如何规避此类事件发生?
       安晓地:首先药店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,不然像这种真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,的确有点冤。但是要求药店专门去请法律专业人士这样的做法不现实。我认来当务之急是首先药店在引进产品时的发票、合同等要保留,如果是正规的进货渠道,这些问题都不大,如果是药店在针对产品做促销时印制的一些海报,或者针对外包装的宣传广告,那么就要详细地与厂家进行沟通,或者去咨询律师,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。
       张捷:好得快大药房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搜集机制,及时了解、学习、掌握新的法律、法规,保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规定。同时,对在经营中发现的商品广告问题立即纠正,避免产生不良影响。例如,某保健商品的有奖促销包装上印有100%中奖,大奖是金牌,该商品的包装是有资质的,但一位消费者提出疑问,认为包装上的说明给人感觉每盒都应有金牌。发现这一问题后,我们及时与厂商联系,将这一活动的具体说明公示在该商品的陈列处,使消费者一目了然,既保证了该商品促销活动的顺利进行,又避免了消费者产生误解。在与厂商的广告宣传合作中,我们深深地体会到,只有严格按制度的要求去做,才是对本企业负责,对合作伙伴负责。
       (嘉宾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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